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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博士创新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学会部   发布于:2024-06-11

各市科协、教育局、工信局,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自治区实验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创中国”宁夏行动,推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助力创新驱动发展,自治区科协联合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宁夏博士创新站建设,现将《宁夏博士创新站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7日


  宁夏博士创新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创中国”宁夏行动,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科创中国”宁夏行动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 的通知》(宁党办〔2023〕1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博士创新站体系建设,提升博士创新站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是由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高校科协、自治区实验室引导建立的博士团队与科技型企业双向共同成长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以我区企事业单位为建设主体,以博士英才为依托,通过博士和企事业单位建站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迭代升级、技术人才培育、科技项目申报等,解决企业缺技术、缺人才难题,有效打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流动通道,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安排部署,科技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重点围绕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一批博士英才,引进转化一批技术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培养一批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一批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的企业。

  第四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由自治区科协牵头,会同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主要工作内容有:

  1.科技服务咨询:着眼于科技型企业生产流程管理、工程问题发现、科技项目申报等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

  2.科技人才培养: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提升企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水平。

  3.技术难题攻关:围绕企业遇到的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

  第六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由全区学会、高校科协、自治区实验室等单位组织发动博士在企业落地落实,企业为建设支撑主体。申报建设宁夏博士创新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研发人员等研发基础条件,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相关技术人才提供实践平台,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建站博士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全区学会、高校科协、自治区实验室等单位联合拟建站企业自愿申报。

  第八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建设和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科协牵头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建站的单位按自治区科协的申报通知要求提出建站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自治区科协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专家和考察意见提出候选名单。

  (三)认定:自治区科协党组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并授牌。

  第九条 建站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在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建站主体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受到行政处理的;

  (四)其他不应当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评价和管理


  第十条 全区学会、高校科协、自治区实验室等是宁夏博士创新站的责任主体,建站博士承担直接责任,负责日常运行和管理、落实合作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确保健康运行、实效突出。博士创新站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本年度运行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建站企业每年对博士创新站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反馈。

  第十一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遵循“注重实效、客观公正、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年度考评、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科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协联合相关部门对博士创新站予以授牌,并择优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建站博士在人才培养选拔和职称评审中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授牌有效期三年,三年后需重新备案认定。建站企业因故无法维持平台运行的予以摘牌。

  第十四条 宁夏博士创新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的,应由建站博士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科协审核后批准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并对宁夏博士创新站予以摘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站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博士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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